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期,鼓励和推动黔西南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州金融办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上市办)的职能作用,牵头推动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第三条 参照省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工作制度,建立州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以下简称后备库)。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基本预期条件,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可纳入后备库培育。
第四条 申请纳入后备库培育的企业,应向州上市办提交书面申请及登记注册、税费缴纳、产值统计、社保缴存、银行账户等在黔西南州境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黔西南州上市企业培育信息表》(附件 1)。由州上市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及企业产业投向、经营规模、诚信情况等进行初审后,提交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后备库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对入库企业相关运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发生重大经营变化,不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出后备库;对经营运行良好,上市工作推进有力的,向省上市办推荐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培育,并按规定享受省级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 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一)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中的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有关税款。
(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中的企业符合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条 对后备库培育企业实行政策支持。纳入后备库培育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挂牌)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税务、工商、环保、项目立项、合法合规证明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按照“一企一议”的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服务保障。对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程跟踪服务,引导企业通过贵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促进企业“边规范,边挂牌,边提升,边发展”。鼓励中介机构在州内开展企业上市、挂牌、培训服务,通过举办推介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提高资本运作能力。
第九条 对注册地在黔西南州的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有力推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评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企业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奖励400 万元;在国内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50 万元。
(二)各县(市、新区)参照上述奖励条件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并报州上市办备案。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申报。企业申请资金奖励的,应自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所在县(市、新区)上市办(金融办)提交申请(附件 2),并提供证明材料。
县(市、新区)上市办对申报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提交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经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奖励事项,在政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州上市办提出奖励书面意见并经州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州政府办按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纳入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执行,并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州上市办会同县市进行复核,并提交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建立政企对接机制。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对相关工作进行会商和通报,协调解决后备库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执行。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企业上市培育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0〕4 号)同时废止,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