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08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409号)和《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精神,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更好的发挥专项资金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培育壮大新的增长点增长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包括: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航天航空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省级或市级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三)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四)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性支撑项目。

(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六)“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七)高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课题等项目。

(八)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贵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五)对已获得过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对已获得过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不予以支持。

(六)市发展改革委当年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资金来源从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补助和项目主管部门产生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费用。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以项目建设单位自筹为主,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以投资补助和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无偿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使用了中长期贷款投资的项目给予无偿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费一般用于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调研、咨询、评估、审计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事项等。项目管理费在所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当年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项目建设周期自申报之日起到竣工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当年只能申请一个类别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且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补助。

第九条  投资补助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给予支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须自行提出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建设方案,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列入拟支持计划。

列入拟支持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先行投入并完成预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不超过专项审计后确认的项目总投资10%给予补助,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未通过验收的,不予以投资补助。

第十条  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贴息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贴息额度最高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申报年度信贷市场利率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纳税、员工人数、专利技术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管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汇总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和要件。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经过初审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针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按要求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后,列入拟支持计划。对于有异议的项目,按程序启动问题核查等工作后再确定是否列入拟支持计划。

第十六条  列入投资补助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目标任务书》,《目标任务书》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建设工期开展项目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更新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确需调整的,需在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更新调整拟支持计划。

涉及调整建设工期的,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期到期后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延期申请;涉及调整主要建设内容的,在不改变建设目标和考核指标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调整建设方案、技术路线,并将调整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验收申请,项目支持计划终止。

(一)未完成约定建设内容和目标的。

(二)建设内容和目标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超过约定建设工期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未申请验收的。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估监督;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等制度;负责审核项目,提出支持计划;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预算,负责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本系统项目进行征集、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负责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绩效评价。

(五)项目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服务工作。依据委托协议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工作报告或咨询意见,不得受主观和非法利益的影响而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严禁利用受托开展咨询评估业务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保守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关于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失信情况,按程序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在受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一)未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报告或意见的。

(二)未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的。

(三)接受项目申报单位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窃取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

项目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有前款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其参加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项目评审或咨询服务的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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