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市场主体培育方案

2024-03-22 00:00

为切实立足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为目标,加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提升发展质量,为全区经济运行合理、稳定增长奠定坚实基础。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模以下企业抓培育、规模以上企业抓增长的原则,旨在为企业树立明确的发展方向,积极培育和助推各类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全区经济新的增长点,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推动全区经济大提升大发展。 

二、扶持对象

观山湖区新增上规上限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合规经营,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企业。 

三、具体标准 

(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和住宿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单位。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体育文化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激励扶持政策

(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等行业牵头部门,根据观山湖区各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各领域扶持细则(详见附件)。 

(二)签订招商扶持协议的企业,按协议约定办理,不适用本方案。 

(三)退库后又重新入库的企业,不再享受扶持,不重复兑现资金。 

(四)高新区在观山湖区上规上限企业不适用本方案。税务登记注册地不在观山湖的企业仅享受一次性扶持,不享受持续培育扶持(各领域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财政承担,各行业牵头单位负责指导企业进行申报和资金兑现。 

六、组织保障

(一)各行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达标企业,根据各领域扶持细则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程序兑现扶持资金。 

(二)其他相关部门、镇(街道)配合做好申报及兑现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四)本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各行业牵头单位进行解释,并根据发展规划实际情况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建议适时修订。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观山湖区市场主体培育方案(试行)》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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