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升政府投资决策能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要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对资金未到位、土地未落实、相关手续未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在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签订的协议要明确追责条款、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第二章 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编制
第九条 依托自然资源部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一张蓝图”生成机制。教育、卫健、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策划生成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交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安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等,每年10月前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每年12月前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及时调整不宜建设的项目。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每年3月中旬前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负责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相关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需求逐年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一)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拟订本级政府(管委会)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程序下达。安顺经开区、黄果树旅游区,按照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同级党工委会议及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应包括年度计划安排说明、资金筹措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其他应当说明事项等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列入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前,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论证。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批复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一)论证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规模、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划符合性;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收益分析、资金平衡方案、本级财政收支状况和承受能力分析);项目绩效分析(包括公益性)以及结论和建议。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估论证工作组,对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公益性进行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和能耗情况进行评估;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承受能力、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进行评估;严格按照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要求,实施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进行评估。评估论证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组审查意见和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如有),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未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使用县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结果10个工作日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每月1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建设的应急救灾、抢险等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二十条 从严审批债务高风险县(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决策评估,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论证结果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上级投资补助资金且需要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资金到位的可行性,按照权限开展决策评估。本级人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要与在线平台互联互通,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申报项目审批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印发之前已开工,且正常建设的存量项目,按原同级人民政府相关决议逐年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停工后复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的相关印证资料,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履行评估论证程序,报同级政府审议决策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章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本级国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聚焦主业发展,突出质量效益,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应当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国有企业确需举债融资时,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并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必须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二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推进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国有企业深度整合重组、优化配置,加快形成一批在产业发展中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债务或者融资;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议方式将应当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不得将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或代建;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审批。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资金筹措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安全评价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三)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可研审批部门审批(水利基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水利部门审批、公路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交通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投资方式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批复程序。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时,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将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咨询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项目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预算视同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说明资金来源,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由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一)调整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概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评审核定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委托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出具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履行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涉及专项验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并联办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条 建立完工项目“投转固”工作机制,项目业主单位是“投转固”责任主体,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固定资产。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余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在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处理,并在决算批复文件中明确资金收回时限和额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五条 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统筹用好“一云一网一平台”,将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劳务就业、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打通,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综合监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机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事权职能的原则,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的有效性、后续资金来源可靠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本市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决策评估流程。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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