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空产业城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试行)

2023-06-16 00:00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安顺市建设贵州航空产业城的决策部署,吸引更多航空产业企业来安投资兴业,迅速形成航空产业集群,助推贵州航空产业城加快发展,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贵州航空产业城重点产业目录》,并在安顺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正常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  设立25亿元航空产业发展基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参与航空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园区招商等,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推动以装备制造及维修服务为重点的航空产业发展。

第三条  设立5000万元航空产业奖励资金。对航空产业城园区建设,落户航空产业城园区的重大项目,航空产业企业自主研发、拓展市场及产业链配套服务等给予专项扶持。

第四条  支持航空产业城园区建设。按照《贵州航空产业城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年)》要求,对用地集约的工业类航空产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在航空产业城园区内配套建设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

第五条  支持厂房和办公用房。新引进航空产业工业企业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在航空产业城园区内租用国有厂房和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实行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支持企业采取“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所租用的国有厂房和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实交租金可计入购买成本;根据企业为当地经济所作贡献,对企业购买国有厂房和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实际购买费用10%的分期支持,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对新引进(或新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重大航空产业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航空产业项目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支持航空产业重大专项。对承担飞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航空整机主体新引进(或新建)项目的企业,经认定后,每个新引进(或新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综合扶持。对航空发动机、飞机起落架、燃气轮机风扇、压气机、燃烧室、轮(动力涡轮)、反推装置、轴等单元体产品,点火装置、控制系统等附件,机匣、叶片、钣金、3D打印等中小结构件,控制、计量、检测等产品,高温合金等新材料产业,经认定为新引进(或新建)补链强链关键零件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综合扶持。对获得国家、省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引进(或新建)重大项目,按国家、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取得资格认证。对首次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航空产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零部件制造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申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奖补资金。对符合市级科技创新激励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或新出台的科技创新激励政策给予奖补。建立1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库,实施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行动,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实施奖补。

第十一条  支持争取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奖励标准,分别给予50%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优先布局、支持建设航空产业类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和载体。对新申建成功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专业孵化器、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和载体,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创新平台和载体不低于200万元的补助。对新申建成功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专业孵化器、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和载体,在省补贴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创新平台和载体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为航空产业类企业进行配套技术服务。为市内航空产业类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物流等专业配套服务,按为我市航空产业企业提供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航空外贸企业提质增效。对航空外贸企业及航空外贸孵化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技改扩能、物流仓储、海外市场拓展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航空产业领域高端人才、团队按照《贵州航空产业城专项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享受相关奖励、生活补贴、住房、医疗、教育等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严重失信行为和其他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实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如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支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未明确或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及标准认定由安顺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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