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我市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推动直播电商资源集聚,引进和培育一批头部直播机构、MCN(多频道网络)机构,培养一批直播带货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毕节依法依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机构。
第三条 运营扶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对符合条件的直播企业高管、股东等,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为开展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等活动而租用一定规模场地,年销售毕节产品或毕节企业产品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在暂行期内最多连续三年对其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给予支持,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第一年给予50%、第二年给予30%、第三年给予10%的补贴支持,单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若市场主体为销售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在上述支持标准上增加10%,单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对服务电商行业的寄递企业,按照每年完成的寄递量给予奖励。全年电商件寄递量达到10万件(含)至30万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30万件(含)至50万件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达到50万件(含)至70万件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达到70万件(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积极争取寄递企业总部大客户优惠寄递政策,降低电商寄递物流成本。对省级、市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电商企业,按照区域实时最低价进行揽件。(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六)采取“政银担”合作模式给予电商经济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市场主体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引导银行机构提供利率不超过同期LPR(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个BP(基点)贷款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1%的担保费率提供担保优惠。(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
(七)对获得商业贷款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整合普惠金融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创业担保贷款、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等资源积极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依托贵州省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常态化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金企融资对接服务,提高融资获得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
(八)对电商企业给予上市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及境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成功实现转板的,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
第四条 基地建设
(一)鼓励本市园区、商务楼宇等通过改造建设直播基地,对于直播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基地签约直播人数30人以上,运营服务团队10人以上,年直播带货销售达2亿元或者销售毕节产品或毕节企业产品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综合运营补贴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企业认定的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直播示范团队认定的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对获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园区、电子商务直播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直播示范团队的运营主体,除获得省级奖励资金外,分别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40万元、3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五条 人才培育
(一)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20万元以上的主播,按照高层次人才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将电商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通过遴选备案的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及企业职工开展电商技能培训,按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三)对参与公益直播带货的市场主体、机构、个人主播,给予荣誉证书或相关荣誉称号。(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
第六条 在本措施施行期间,因当年度信用记录失信等行为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须退还当年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和数据造假等行为的机构、企业、平台或直播人员,依法进行查处,须退还当年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第七条 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申报程序与兑现流程由具体实施机关另行出台实施细则,实施机关可根据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调配情况、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状况、申报资料规范性等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场主体范围内根据实施细则中的具体标准决定补贴对象。
第八条 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三年,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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