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行动,努力实现工业大突破,推动观山湖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市场监管、税务和统计关系确立在观山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视同法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经营年度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无其他失信记录的工业企业、企业员工或标准厂房运营主体。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项目落地。对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取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划拨费用)的新入库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观山湖区现代制造园区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在2024年3月以前办理林地手续,原则上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异地补充林地指导价10万元/亩,涉及公益林异地占补的补偿费用相应上浮10%。
对租赁观山湖区现代制造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在观山湖区工业上规入统(简称:上规,下同)的,上规入统后年产值仍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上规第1-12个月(包含第12个月)厂房部分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第12个月起完成的工业总产值现价同比增长20%及以上,第13-36个月(包含第36个月)厂房部分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补助,每平方米年均产值贡献在1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平方米年均产值贡献在1万元以下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37-60个月(包含第60个月),厂房部分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助,每平方米年均产值贡献在1.2万元以上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平方米年均产值贡献在1.2万元以下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享受补助期间,当年产值增速不达标的,则当年不享受,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二)支持联动发展。支持工业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共享平台等形势,带动观山湖区内无(股权、资产)关联关系的工业企业进入产业链配套体系或拓展市场。年新增区内配套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工业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补链强链。支持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工业企业落户观山湖区,对引进的配套工业企业在观山湖区实现工业上规入统后,经认定按照每引进一户给予该规上工业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集约发展。支持新建标准厂房明确1-2个主导产业,引入除协议之外的符合观山湖区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入驻,对自主引进的入驻企业在观山湖区工业上规入统后,经认定按照每上规入统一户企业给予标准厂房运营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措施不得与支持产业补链强链措施同时享受。
(五)支持上规入统。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除省、市扶持奖励外,区级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扶持奖励,分三年兑现。即:上规入统后第二年兑现20万元。如上规入统后第二年产值仍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年兑现10万元。如上规入统后第三年产值仍达到2000万元以上,第四年兑现10万元。
(六)支持技术改造。对经备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增产提速。对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在上规入统后第二年度起工业总产值累计增速(按现价计算)达到1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累计工业总产值增加部分的1%给予资金奖励,实行年度核算,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融资。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降本增效、扩能增产项目,优先给予“产业贷”和区平台公司担保等政策性金融产品支持。对上规入统后第二年度起,产值不满2亿元,同比年度增幅达20%以上的,经认定按银行实际贷款金额给予该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产值2亿元以上(含2亿元),同比年度增幅达15%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银行贷款金额给予该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九)支持引才引智。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入驻区人才公寓、申报区管专家。规上工业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在该企业因用工关系产生个人年度经济贡献2万元以上的,从达到年度起连续5年,参照其因用工关系产生的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按100%给予个人奖励,在5年内不达标的年度不予奖励。
(十)支持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专精特新”、绿色发展,支持企业数字化提升,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等。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主管部门试点示范、荣誉、资质认定、平台建设、上市奖励(不含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的规上工业企业,在明确试点示范或获得荣誉认定、资质证书和上市后,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奖励和补助金额的60%、50%、4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三、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在观山湖区的市场监管、税务和统计关系及正常经营时间不得低于10年,在此期间减少注册资本、注销的,全额退回企业或员工已享受的各项政策扶持及奖励资金(企业对员工获得的奖励资金的退回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若同一事项国家、省、市要求区级配套的,区级配套奖励与本政策奖励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企业上述各项奖励具体数额以观山湖区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三)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向观山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兑现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观山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初审,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本政策措施由观山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试行期暂定五年。本政策生效后,已按观山湖区其他政策启动兑现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已按其他政策兑现完毕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已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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