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28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提升工业用地及标准厂房的质量效益,加快产业集聚,为全区工业发展提供平台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国有平台公司、社会投资主体、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等法人主体建设的标准厂房。含其他企业自持且用于对外租赁、销售的标准厂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园区新建或已经建成的标准厂房从规划、建设、入驻、租售、业态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标准厂房规划

第四条 规划部门在标准厂房规划报批前,应充分考虑全区工业产业导向、园区标准厂房建筑结构设计等要求。

第五条 标准厂房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布局选址在园区内,且符合全区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要求。

第六条标准厂房应明确产业定位,本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与全区产业导向相衔接,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第三章标准厂房建设

第七条 标准厂房用地由建设运营主体按“招拍挂”公开出让或土地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过程中及建成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第八条 标准厂房的建设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图纸、技术标准、建筑规范等进行施工,环境保护方面严格按照《观山湖区现代制造产业园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要求执行。竣工后必须按要求报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验收。

第四章标准厂房管理

第九条 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及全区产业发展导向管理、使用厂房,督促出售后的标准厂房所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使用标准厂房,不得改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属性。

第十条 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要督促拟入驻使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履行入驻审批程序,对未履行入驻审批程序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负责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统一进行物业管理。定期或按要求向园区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报送标准厂房基本信息及标准厂房销售、租赁和入驻企业信息。

第五章入驻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优先支持电子信息制造、生态特色食品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第十三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须在观山湖区注册独立法人主体,且税务和统计关系归属于观山湖区。原则上前述独立法人主体须从事工业生产、制造加工经营活动或与工业生产相关的工业设计、研发等生产性服务及配套服务活动。

第六章入驻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须向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提出入驻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入园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信息、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信息)等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由园区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对入驻企业提交资料是否符合入驻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报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入驻使用条件进行准入审查。对其他业态产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准入审查,必要时报请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企业入驻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服务、跟踪,指导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七章标准厂房出售出租

第十七条 按照《贵阳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开发建设的,且依法允许出租、出售的标准厂房,开发运营主体和标准厂房所有人须签订出租、出售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售、出租、转租后的标准厂房使用限制条件,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或用途。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大幅上调租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增加入驻企业的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出售、出租标准厂房,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享受上规入统、达产增产、技术改造、生产研发、融资贴息、工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工业与大数据融合等政策扶持。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开发运营主体和标准厂房所有权人开展清退工作,逐步规范市场。以下情况属于清退范围:

(一)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

(二)企业按程序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后,擅自改变厂房功能或用途,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且不从事工业生产、制造加工经营活动的;

(三)未履行或未完成入驻程序擅自入驻标准厂房的;

(四)入驻企业违规分租、转租厂房的;

(五)存在环保、消防、安全等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企业接到清退通知后,应在限定期间办理退出相关手续,并全额退还入驻园区后获得区级奖励扶持资金。逾期未自行清退的,由观山湖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督促开发运营主体和标准厂房所有权人予以清退,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清退企业承担。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成立观山湖区标准厂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工业、自然资源、住建、规划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规支队空间规划执法三科、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分局、市自规支队空间规划执法三科、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区招商引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由区现代制造产业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有效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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